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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

2014-05-13 00:00  点击量: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重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制定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研究分析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人事调动等问题。

3、讨论全所各项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及其总体实施方案。如:改革措施、基本建设、涉及群众利益的等重大问题,论证决策。

4、其他应由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

二、议题决定和会议的召开

1、提请支部讨论的议题,应在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由书记会同分管领导一起进行小范围酝酿,统一思想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支部讨论决定。

2、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3、召开支部会议的时间,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要求,在支部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订好决议草案以供研究参考。

4、召开支部会均应作会议记录。

三、议题和决定

1、讨论问题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态度明朗、观点清晰。

2、支委会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支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3、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支部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支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集体的决定。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支部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支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党委提出,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定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在支部会上提出复议,在未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原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2、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并及时向支部报告执行情况。

3、支部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传达外,与会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本应专门保管,未经书记、副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看。

人文学院党总支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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