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导师责任意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研究生招生规模、人才结构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认定与岗位动态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取得招生资格并实际招收、指导研究生的人员为研究生导师。
二、导师岗位职责
第一条 坚持培养研究生德才兼备的标准,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积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研究生遵纪守法、爱国爱校、热爱专业等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及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拼搏精神,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条 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科(领域)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条件。
第三条 参与学科与专业建设,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条 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
第五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实习、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指导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内开展论文选题工作,组织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负责指导完成并修改、审定学位论文。
第六条 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三助”评选与考核工作,做好硕博连读培养人选的推荐工作,及时对因学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作出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 招生资格认定
第八条 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 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与管理的政策,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如因个人情况或表现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将暂缓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区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申请和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时,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不变,且配备校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共同完成指导研究生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和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有教授职称者,原则上自动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
2.具有副教授职称者,原则上应取得硕士学位,方可申请和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3.获得博士学位协助研究生导师指导一届研究生,承担研究生课程,方可申请和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4.年龄可以保证完整培养本届研究生;
5.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6.讲师职称并取得硕士学位者,需有相关职业资格,可申请任职专业硕士导师。
第十二条 申请和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业绩条件
1.科研成果:每年发表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三年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CSSCI收录),或三年内出版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2.科研项目:承担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到校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3.教学工作:每年承担本科生专业课64学时以上或每年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32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4.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加强业务学习,丰富指导经验;
5.每年参加学术交流与考察至少1次,举办学术讲座至少1次;
6.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原则上每三年招收两届研究生(教授除外)。
第十三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每届研究生毕业论文均为盲审。如盲审成绩出现低于60分,暂缓该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如盲审成绩在60-70分之间者,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认定盲审结果,督促相关指导教师加强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要求任课教师或导师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主观评价过高,出现课程成绩不符合人文社会科学规范者,暂缓任课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定于每年的五月份,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定于每年的九月份。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导师岗位管理工作执行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