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内蒙古工业大学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向内蒙古工业大学提出学位申请后,不得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由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核,并达到合格。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业水平。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修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思想政治审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审核与评阅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对论文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一般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作者的科研和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提出意见。
第九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将学位论文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进行复制比检测,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检测结果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须经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就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等给出明确意见。
博士论文评阅人为3人,一般应是校外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评阅人应不少于2名。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
硕士论文的评阅专家为2人,一般应为同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委员应占答辩委员的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专家担任。若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且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第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四)申请人陈述论文工作;
(五)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六)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给出成绩;
2.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答辩通过;
3.讨论起草并通过决议书,给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书。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以下学位申请材料:
(一)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表;
(二)学位论文;
(三)其它与学位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初审的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授予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为准。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但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未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允许一年内再次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在籍期间考试作弊或者有学术作假情况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伪造、剽窃等严重学术作假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撤销其学位资格,追回原发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内蒙古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