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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2019-04-09 15:12  点击量:

内蒙古工业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实习经费用于学生往返实习地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学生团体保险费,异地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校外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场地租赁费、技术人员指导费及培训费等。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

1.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原则上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学校核定的标准;实习经费由学院重心下移经费中的教学业务费列支,支出不得超出本次实习经费预算数。

2.实习经费的使用,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照支出项目制订经费预算,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3.实习中发生的第二条之外的费用,须由指导教师报所在系(部)、并经学院审批后方能支出,不得支出与实习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4.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等有关规定由学院教学业务费单独列支,不得占用学生实习经费,须与学生实习费同时报销。

5.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截留和套取实习经费。

第四条  实习经费的支出项目和标准

1.交通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习学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可以集体租赁公共汽车;异地实习可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按照不超过同行程火车硬卧票价标准报销。集体租赁公共汽车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须由各系(部)组成的询价小组确定,金额一万元(含)以上的执行我校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论使用何种交通方式,均须凭发票报销。

2.住宿费:异地实习学生住宿费标准不得超出教师出差住宿费标准的一半,凭发票报销。学生在实习单位或在农牧民家中住宿,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凭提供住宿单位的收据或农牧民个人出具的收条,在40/生·天标准以内报销(须附实习学生名单)。

3.实习补助:市内实习未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按照最高10/生·天标准列支实习补助,须填制学生实习补助明细表,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资料费、耗材费:包括异地实习期间开支的教学材料印刷费、资料费、复印费、耗材费、实验材料费等,凭发票报销。

5.校外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场地租赁费、培训费等须凭发票报销。

6.发放给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个人的指导费及讲课费,须凭有效领款凭证(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大小写金额、联系电话,本人签字确认),按税法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据实报销。

7.购买学生团体保险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须由各系(部)组成的询价小组确定,金额一万元(含)以上的执行我校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凭发票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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